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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聯合,進一步強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嚴厲打擊拒不報告財產、逃避執行、消極執行等失信行為,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高壓態勢,迫使其積極配合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義務,切實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兌現。在新區法院執行的一起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中,被執行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最終履行了還款義務。
具體案情如下:李某某與天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線簽訂《八戒租用戶租賃協議》,約定某公司將涉案手機出租給李某某使用,并約定各自權利義務。后李某某未按時給付租金,天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起訴,經判決,李某某應支付手機買斷款、案件受理費,截至申請強制執行時共計10342.7元。
新區法院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及法律規定確定的義務,并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但其未履行上述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新區法院借助網絡查控系統向銀行、證券、稅務、保險、工商、不動產、車輛登記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凍結其名下銀行賬戶2個,賬戶內均無存款。經過現場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因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的情形,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侯某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因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李某某無法乘坐飛機、高鐵,因受到信用懲戒,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記錄中予以記載,李某某無法貸款買房。最終,李某某表達了還款意愿,新區法院依法恢復執行。恢復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約談雙方當事人,天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執行人已向其歸還欠款10342.7元,申請結案。新區法院依法為李某某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并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