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機制,對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進行統一規范,保護行政申請人合法權益,今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6章88條,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范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以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等行政行為,提高保險中介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辦事效率,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辦法》發布后,銀保監會將及時關注申請、審批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適時研究制定執行細則,對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整體來看,《辦法》共涉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以及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等4類,其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具體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具體包括保險經紀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
在資本金方面,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經紀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需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